(2017)甘040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XXX与车宝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车宝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586号申请人:XXX。被执行人:车宝丽。XXX与车宝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甘040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58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强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