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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亚楠与被告张宇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亚楠,张宇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055号原告:蔡亚楠,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彤。被告:张宇佳,男。原告蔡亚楠与被告张宇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蔡亚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宇佳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12600.00(从2015年6月7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扣除已付的27000.00元);2、要求张宇佳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7日,卢春雷向蔡亚楠借款90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张宇佳为担保人。2016年12月,卢春雷偿还利息27000.00元,其余款项未偿还。蔡亚楠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蔡亚楠不能提供张宇佳的地址,不能向张宇佳送达法律文书,且蔡亚楠又不同意缴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亚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