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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乌审旗和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和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霞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1991号原告乌审旗和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乌审旗嘎鲁图镇四区三街坊人行东侧粮食局统建南楼。法定代表人刘达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学良,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现住创业C区15号楼,系乌审旗和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霞霞,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审旗和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霞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审旗和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和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审旗和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审旗和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班永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