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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8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国强与魏晓忠、叶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强,魏晓忠,叶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8066号原告:陈国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魏晓忠,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叶丹,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强与被告魏晓忠、叶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国强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要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