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419高山与宋汝猛、祁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山,宋汝猛,祁高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4419号原告:高山,男,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洲,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汝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祁高美,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高山与被告宋汝猛、祁高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高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祁高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并按约定承担损失(利息从实际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息24%计算);2、承担原告律师费2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放弃对被告宋汝猛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宋汝猛因经营之需,由被告祁高美提供担保,于2017年1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至2017年5月19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祁高美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提供借款协议1份、借据1份,证明案外人宋汝猛由被告祁高美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同时证明双方约定如原告采取诉讼途径主张借款,原告的律师费、诉讼费、违约金等均由被告承担。提供证据2:原告与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主要证明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9日,案外人宋汝猛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1份。该借款协议约定:宋汝猛向原告借款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费用。同时约定: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出借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其一切费用(所借本金、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与担保人连带承担。被告祁高美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同日,宋汝猛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高山人民币陆万元,利息为月息2分,借期从2017年1月19日起到2017年5月19日止。······此据,借款人:宋汝猛,(188××××1818),担保人:祁高美”。原告为了实现该债权,花费律师费2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宋汝猛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祁高美提供担保,有宋汝猛出具的借款协议和借据各1份为凭,本院予以认可。借款人、担保人均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原告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借条上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即年���24%,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国家强制性规定,原告按约定主张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约定: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违约金以及律师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费用。同时约定: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出借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其一切费用(所借本金、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与担保人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该债权,花费律师费2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1份为凭,本院予以认可。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律师费2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祁高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高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山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万元,从2017年1月19日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二、被告祁高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高山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加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胡红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