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8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周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7)湘1121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敏借款486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周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900元。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己得到保障,申请执行人王某所申请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时,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周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900元的冻结,本院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122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雷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文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