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10603昆山济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宏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济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宏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603号原告:昆山济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541485R,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沪光路。法定代表人:王清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道林,男,昆山市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宏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6345531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滨江路48号5号房。原告昆山济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宏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昆山济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济展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栋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