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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360上海泽煊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金国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泽煊实业有限公司,无锡金国成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泽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57号2445室。法定代表人:王英茹,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金国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西漳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上海泽煊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金国成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5)惠商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上海泽煊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泽煊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包梦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