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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献辉与潘得安、张义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辉,潘得安,张义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字第2893号原告张献辉,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潘得安,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义翔,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张献辉与被告潘得安、张义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献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1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平时搞运输挣钱。2014年6月至7月份,原告往被告张义翔在上蔡县西工业园区的建筑工地运送沙子。当时该工地由被告潘得安负责管理,原告每次往工地上送沙子,被告潘得安经过核算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义翔于2017年8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张献辉沙子款21500元。二、原告张献辉撤回对被告潘得安的起诉。三、其它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小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