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德宇与陈光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宇,陈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姜海洁,女,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陈光锋,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服刑于吉林省镇赉监狱。申请执行人王德宇申请执行陈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德宇据此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光锋现服刑于吉林省镇赉监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陈光锋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