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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国平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平,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平,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6号楼125室。法定代表人穆德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819号裁决,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万七千一百八十四元五角三分及滞纳金(自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一百一十五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鑫智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海澄审 判 员 吴宝生审 判 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邢 军书 记 员 张剑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