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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某某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47号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朱某。被告:中国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计1472元由原告安阳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