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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留存、陈富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留存,陈富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027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学,该社职员。被告:陈留存,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陈富友,男,成人,汉族,住大城县。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留存、陈富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822元,减半收取19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商福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