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蒋素莲与张开军、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素莲,张开军,李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素莲,女,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张开军,男,生于1962年7月29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群英,女,生于1960年1月26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蒋素莲申请执行张开军、李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先后对被执行人张开军、李群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开军、李群英的银行存款,本案诉讼保全查封张开军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门市和位于广安区滨河路一段两个车库,经���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凌云路门市已在2008年10月28日转移给了唐翠,2009年9月24日唐翠移给了唐建华,位于广安区滨河路一段两个车库又找不到其具体位置,被执行人张开军、李群英的其他财产全是被抵押和被另案查封。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开军、李群英的其他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反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