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翔诉被告成都东骏快捷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乐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翔,成都东骏快捷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乐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312号原告:吴翔,男,汉族,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成都东骏快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7层32号。法定代表人:董继东。被告:南京乐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双龙街2号2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邱昌荣。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受理原告吴翔诉被告成都东骏快捷物流有限公司、南京乐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吴翔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翔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宗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