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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乔海洋与张广德、刘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海洋,张广德,刘洋,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35号原告:乔海洋,男,1989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崔志学,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广德,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刘洋,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82MA0848HQ9C。负责人:么明一,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文化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4024244L。负责人:毕京臣,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605843。负责人:李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海洋与被告张广德、刘洋、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张广德、刘洋、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海洋撤回对被告张广德、刘洋、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