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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子伟与王永平、李秋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伟,王永平,李秋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23民初867号原告:赵子伟,男,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祥云县。被告:王永平,男,1981年4月8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被告:李秋蕾,女,约36岁,汉族,祥云县人,农民,住祥云县。(系王永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伟诉被告王永平、李秋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平、李秋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子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子伟撤回对被告王永平、李秋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子伟承担。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