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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桂程与朱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程,朱铭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19号原告:刘桂程,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朱铭安,男,1968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刘桂程诉被告朱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刘桂程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桂程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