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桂程与朱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程,朱铭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19号原告:刘桂程,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朱铭安,男,1968年03月0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刘桂程诉被告朱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刘桂程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桂程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