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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潘晓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潘晓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862号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35号德晖花园3号楼首层之二及二层部分(自编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45295756。负责人:王东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晏,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晓君,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潘晓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黎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章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