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穆雪明与彭有贵、彭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雪明,彭有贵,彭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801号原告:穆雪明,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强,浙江天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彭有贵,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彭健,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穆雪明与被告彭有贵、彭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穆雪明于2017年6月30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穆雪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雪明负担。审判员 汪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