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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巨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巨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595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号。负责人:刘一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坤,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沈芸,辽宁汇安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巨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成俊。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巨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沈阳巨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29406.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巨臣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29406.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