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专员、晋武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专员,晋武涛,冯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财保78号申请人:郭专员,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晋武涛,男,汉族,1981年8月23日生,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冯开敏,女,汉族,1986月1月1日生,住伊川县。申请人郭专员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晋武涛、冯开敏名下价值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晋武涛、冯开敏名下价值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金额4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媛(410329198808168888)名下豫C×××××号路虎牌越野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郭专员垫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高现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兰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