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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汤绍蓉与被告叶连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绍蓉,叶连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538号原告:汤绍蓉,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连米,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9051327376。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原告汤绍蓉与被告叶连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汤绍蓉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连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绍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绍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5元,由原告汤绍蓉负担。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