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赵某1与赵某2共有物分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生于1987年4月21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赵某1,女,生于1990年2月15日,住洛南县,系被执行人赵某2之继女。被执行人赵某2,男,生于1957年4月19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赵某1与被执行人赵某2共有物分割、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陕10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赵某2支付王某某、赵某1人民币37000元。权利人王某某、赵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赵某2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某2主动履行了案件款37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