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1413东台市旭日广告部与东台市中瑞银基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旭日广告部,住所地东台市。经营者:丁陶平,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市中瑞银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廖强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旭日广告部与被执行人东台市中瑞银基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旭日广告部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扣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