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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59殷秀英与陶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秀英,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殷秀英,女,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陶新,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殷秀英与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陶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殷秀英借款本金36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陶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于2017年1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银行存款、车辆线索。2、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到被执行人陶新家中执行,家中无人,据邻居反映,陶新因赌博欠下债务,现已外出多年,平常不在家中。3、承办人于2017年6月29日约见了双方当事人,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日开始每月还款3千元,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归还,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标的一并申请执行。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1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