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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华斌与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兆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斌,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50号申请人:刘华斌,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崔吉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兆春,又名王明生,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刘华斌与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兆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兆春下落不明,经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内蒙古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华斌协商准备抵顶位于临河区的车库,因该车库未交工,暂时无法交接,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振宏审判员  吴海林审判员  池志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燕浩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