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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刑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某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终77号原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河南省漯河市人,户籍地漯河市,现住秦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甘0502刑初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娄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驾驶甘-×××号越野车和朋友董帅帅(已判刑)、陆某在天水市秦州区南郭寺山上吃饭喝酒。约18时许,张某、董帅帅、陆某驾车来到秦州区石马坪”太和鱼庄”和赵某等人吃饭。21时50分许,因董帅帅妻子陆某(已怀孕)称身体不适,董帅帅便借张某的甘-×××号越野车,载陆某去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当车行驶至天水市逸夫中学门口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民警谢某、杜某、贾某、任某等人拦停检查。执法交警发现董帅帅涉嫌醉酒驾驶,便将董帅帅带往医院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抽血检验,陆某见状,便给赵某打电话告知董帅帅因酒驾被交警查获,赵某又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便和赵某赶往交警检查现场。到现场后张某认为交警欺负怀孕的陆某,遂辱骂交警,用拳击打交警谢惠中胸部,协警贾某和交警杜某劝阻时,张某又用拳击打贾某、杜某。赵某遂劝阻张某,并向交警了解情况,张某不听劝阻,又用拳击打现场交警,交警谢惠中等人给张某讲明交警在执行公务,并让其带陆某到医院检查,张某不听劝阻跑到马路中间继续辱骂交警,并冲到天水市逸夫中学门口推搡杜某、谢惠中,导致现场群众围观,交通秩序混乱。交警遂将张某控制并带至警车,上车后张某继续辱骂交警,交警遂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让张某先离开现场,张某在离开时继续辱骂、殴打交警,再次导致交通秩序混乱,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民警遂放弃当晚道路交通违法整治检查。2016年9月2日,公安机关书面传唤被告人张某到案,因其家中无人,遂将传唤证张贴于张某租住房门,但张某未到案。9月8日公安机关再次在张某租住房门张贴传唤证,9月9日张某到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石马坪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殴打交警妨害公务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10接警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的报案材料,证人贾某、任某、陆某、赵某、谢某、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无端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辱骂并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引起群众围观,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人民警察无法再执行公务,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张某得知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能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以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从重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据以定案的证据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遇事不冷静,情绪偏激,采用暴力手段,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辱骂、殴打,其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判认定的罪名成立。关于张某所提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从重处罚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公安民警在正常查酒驾,张某未了解清楚情况,便误以为警察暴力执法,从而当街谩骂、吵闹,民警将其控制并带至警车后,张某继续辱骂并推搡民警,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造成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故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张某在书面传唤时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原审法院已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宝祯审 判 员  周勤生代理审判员  郭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臻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