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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翁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翁豪,曹小华,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被执行人:翁豪,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曹小华,女,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光泽县,被执行人: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艾溪村村委会办公楼2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381688-X。关于本院执行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翁豪、曹小华、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翁豪、曹小华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15179.49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452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16641元。被执行人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起了网络查询,根据网络查询反馈的结果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廉政监督表。本院作出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翁豪、曹小华、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3月31日,本院查封了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公安分局以南、长力弹簧以西(土地证号:洪土国用(登高2012)第D1**号)、高新公安分局以南、昌东大道以东(土地证号:洪土国用(登高2011)第D0**号)、高新区昌东大道以东、艾溪湖一路以南(土地证号:洪土国用(登高2011)第D0**号)的三宗土地,系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处置。4、2017年6月26日,案件承办人约谈了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进展及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等情况。申请人对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翁豪、曹小华、江西省传奇置业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为1424082.86元,未履行金额为1424082.86元。被执行人尚有执行申请费16641元未交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