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游志强与张娟、周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志强,张娟,周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游志强。被执行人张娟。被执行人周锐,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沱鞍路***号,身份证号5110021969********。申请执行人游志强与被执行人张娟、周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游志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娟、周锐给付60108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申请人游志强3万元,余款于2017年8月31日付清。申请执行人游志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娟、周锐尚欠申请执行人游志强301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章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