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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永平与被执行人付广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平,付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29号申请人:徐永平,男,1963年11月12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付广强,男,1971年3月1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徐永平与被执行人付广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437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付广强给付徐永平工人工资110130元,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未付,原告有权主张欠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30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案件诉讼费2503元,减半收取1251.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271.5元由被告付广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6年12月30日前加付此款)”。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王 敏审 判 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助理审判员  杜道靖书 记 员  徐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