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149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君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徐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14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扬子东路。法定代表人:严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纪朋,男,汉族,1963年4月6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徐君林,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通华光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944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034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44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长 陈 武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