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莉、吴明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莉,吴明学,孙士芳,张德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彬,山东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士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义。上诉人孙莉因与被上诉人吴明学、孙士芳、张德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曲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卞冬冬、审判员刘歆鑫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孙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曲 波审判员 卞冬冬审判员 刘歆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清书记员 姚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