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赵勇与薛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薛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010号原告:赵勇,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薛运明,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赵勇与被告薛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运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2月12日、2015年12月2日、2017年4月4日因急用向原告借款合计150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薛运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2日,被告薛运明向原告赵勇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于2014年8月12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被告多次协商,借款延期至2017年2月12日;2015年12月2日,被告薛运明向原告赵勇借款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于2016年6月2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被告多次协商,借款延期至2017年6月2日;2017年4月4日,被告薛运明向原告赵勇借款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赵勇与被告薛运明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赵勇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赵勇要求被告薛运明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勇借款150000元。二、被告薛运明赔偿原告赵勇利息损失(本金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金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6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赵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薛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