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许存兵、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存兵,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李林,章爱珍,杨玲,合肥滨水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凌贤权,张伟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6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存兵,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安徽盐业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01615665(1-1)。法定代表人:许建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雨,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23000051240。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林。原审被告:李林,男,194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审被告:章爱珍,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审被告:杨玲,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审被告:合肥滨水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半岛路颐然居8-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100000299405(1-1)。法定代表人:许存兵,总经理。原审被告:凌贤权,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审被告:张伟伟,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上诉人许存兵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李林、章爱珍、杨玲、合肥滨水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凌贤权、张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许存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许存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存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许存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温占敏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