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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7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李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李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73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77号。负责人:张青峰,行长。被告:李忠,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被告李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进行送达,并告知其于7日内按缴费通知书数额交纳。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