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静怀田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静怀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97号罪犯静怀田,男,汉族,1960年9月3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静怀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静怀田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阜刑终字第00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静怀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润、李功来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吴兆洋、洪弘,罪犯静怀田及证人廖冬冬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静怀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静怀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静怀田已缴纳了全部犯罪所得8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及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静怀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静怀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姚本茹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