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珊珊诉河南华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珊珊,河南华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753号申请执行人张珊珊,女,汉族,1981年6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华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牛亚峰张珊珊诉河南华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珊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也没有查询到房产及车辆信息,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7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少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