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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与谭勇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炎陵县国土资源局,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147��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法定代表人:陈怡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谭勇,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回龙仙11号。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谭勇行政非诉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湘022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谭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22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炎陵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被执行人谭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