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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6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卢云席、卢智甲等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云席,卢智甲,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汽车总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226行初2号原告卢云席,住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原告卢智甲(系卢云席的儿子),住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江滨路。法定代表人黄炳峰,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柏成,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玉晴雯,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环城路水源路口。法定代表人卢善景,局长。第三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汽车总站,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负责人吴林森,环江汽车总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鹰,环江汽车总站副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云席、卢智甲诉被告环江毛���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环江汽车总站不服行政复议一案中,两被告主动撤销《关于环江汽车总站桂M×××××小型客车要求变更发车时间的复函》和环政复撤字[2017]1号《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为此,原告以其起诉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云席、卢智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云席、卢智甲承担。审 判 长  谭东波人民陪审员  罗海渊人民陪审员  莫雄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海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