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嵇海霞与王娟、黄文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娟,嵇海霞,黄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娟,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平,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婷,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海霞,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梦醉,江苏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文虎,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上诉人王娟因与被上诉人嵇海霞、原审被告黄文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8民初2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娟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嵇海霞(甲方、出借人)与黄文虎(乙方、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住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等内容。上述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优先适用约定管辖,甲方嵇海霞的户籍地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娟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乐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