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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4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尤富强与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富强,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575号原告:尤富强,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70503208K)。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尤富强与被告宁波明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尤富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尤富强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富强撤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金紫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