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0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小梅与李艳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李艳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张杰,济宁恒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095—1号原告:李小梅,女,汉族,1969年4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李艳丽,女,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宁峰,系公司经理。被告:张杰,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嘉祥县。被告:��宁恒源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兰,系公司经理。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浩,系公司经理。原告李小梅诉被告李艳丽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艳丽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对被告张杰驾驶的鲁H×××××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艳丽驾驶的鲁H×××××小型轿车、张杰驾驶的鲁H×××××重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