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廖金辉与袁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辉,袁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242号原告:廖金辉,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袁冬冬,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廖金辉与被告袁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金辉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袁冬冬已债务清偿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冬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金辉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金辉撤回对被告袁冬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廖金辉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朝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