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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640-80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庆敏、董金峰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敏,董金峰,甄英建,李泽喜,李宗奎,张云华,申新芳,刘淑敏,王廷志,陈平,陈燕,王景荣,钟俭,张长清,袁高伟,王玉梅合计,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640-80655号申请执行人赵庆敏、董金峰、甄英建、李泽喜、李宗奎、张云华、申新芳、刘淑敏、王廷志、陈平、陈燕、王景荣、钟俭、张长清、袁高伟、王玉梅合计16人。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园22号。法定代表人李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敏、董金峰等16人与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开劳仲字【2016】第1477-14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庆敏、董金峰等16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263250.1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赵庆敏、董金峰等16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庆敏、董金峰等16人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263250.1元(具体明细为赵庆敏57432.53元、董金峰83322.84元、甄英建78925.25元、李泽喜71908.76元、李宗奎46862.36元、张云华103610.37元、申新芳89067.83元、刘淑敏143644.96元、王廷志47580.52元、陈平43150.24元、陈燕252009.75元、王景荣56889.7元、钟俭53146.96元、张长清49680.97元、袁高伟49745.52元、王玉梅36271.5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津赛克木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