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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固原经济开发区军利汽车修理厂与秦付升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经济开发区军利汽车修理厂,秦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军利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宁夏固原市。经营者:王有刚,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9日,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秦付升,男,回族,生于1984年10月2日,住宁夏泾源县。固原经济开发区军利汽车修理厂与秦付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军利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395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费4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军利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秦付升达成自愿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付升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固原经济开发区军利汽车修理厂166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法院不再执行。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行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