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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与珠海市西部冠越发展总公司、黄大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珠海市西部冠越发展总公司,黄大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965号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法定代表人李保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富根,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系原告员工。被告珠海市西部冠越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水教队大院。法定代表人黄大财。被告黄大财,男,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西部冠越发展总公司、被告黄大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53元,由原告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立涛代理审判员  修瑞娟人民陪审员  彭泽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吴 锋书 记 员  周 琳书 记 员  曹永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