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4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治琼王兴全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兴全,陈久全,张治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建雄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145-8。法定代表人:鞠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兴全,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石马镇民主村8组4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00307463X。被执行人:陈久全,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车辅村5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811194133。被执行人:张治琼,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龙水镇车辅村5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700811364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厦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兴全、陈久全、张治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设备使用费261000元、违约金63141元、会收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民初1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