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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行审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386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航,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许靖,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土出征字[2016]第201624号征收土地出让金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土地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6日作出邓土出征字[2016]第201624号征收土地出让金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邓州市兴建的“皇马国际”项目所用土地系豫【邓州】出让(2011)第01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DT(2011)18号宗地,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应符合建筑容积率不高于5.0不低于4.0。”2016年8月4日,邓州市城乡规划局以《关于河南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皇马国际”竣工容积率的函》的形式函告我局“皇马国际”小区实际竣工容积率:6.0405。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规定,依据《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第三项、《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征收土地出让金决定:征收河南省东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邓州市皇马国际项目容积率由5.0调整到6.0405后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3194.32万元。被执行人收到征收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仅缴纳了600万元,仍有2594.32万元未履行。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邓土出征字[2016]第201624号征收土地出让金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邓土出征字[2016]第201624号征收土地出让金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玲卫审判员  秦文哲审判员  海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