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周之与唐元、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市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文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之,唐元,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市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文家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之,男,汉族,1971年8月1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元,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充市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文家学,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周之与唐元、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市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文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土地、车辆但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后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周之同意本案现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