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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执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周之与唐元、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市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文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之,唐元,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市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文家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之,男,汉族,1971年8月1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元,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充市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文家学,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4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周之与唐元、南充市元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充市元顺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文家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土地、车辆但暂无法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后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周之同意本案现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福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